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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江西人社局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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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jiangxi.gov.cn/jxhrss/shbx/20180519/10788.html
发文单位: 江西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江西人社局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年05月19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人社局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8]19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16号)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规定,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
二、从2018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赣人社发〔2016〕16号文件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0.5%,职工个人0.5%,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
三、从2018年5月1日起,新余市、吉安市、宜春市工伤保险费率下调20%;省本级、南昌市、九江市、鹰潭市、赣州市、抚州市、上饶市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景德镇市、萍乡市维持目前费率不变。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降低到12个月支付水平的,停止下调。
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要以开展全民参保计划为契机,加强扩面征缴,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实现可持续发展,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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