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人社局
关于增补南昌市第九医院等医药机构为省本级医疗保险特药定点机构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8〕276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特药定点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供应保障,规范特殊药品使用管理,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医疗保险特药定点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8〕31号)规定,经评审,决定增补南昌市第九医院等10家医药机构为省本级医疗保险特药定点机构,现予公布。
获得省本级医疗保险特药定点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同时具有全省各设区市医疗保险特药定点机构资格。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及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医疗保险特药定点机构管理规定及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文本的要求,与上述特药定点机构签订医疗保险特药服务协议,并严格执行协议规定。同时,加强对特药定点机构特药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将特药使用纳入医疗保险智能监控范围,督促特药定点机构强化内部管理,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保障特药的采购和使用,确保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
附件:省本级医疗保险特药定点机构新增名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8月22日
附件
省本级医疗保险特药定点机构新增名单
南昌市第九医院
南昌大学附属眼科医院
南昌爱尔眼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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