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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江西人社局 江西省省直机关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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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jiangxi.gov.cn/jxhrss/rcrs/20180830/1848.html
发文单位: 江西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江西人社局 江西省省直机关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日期: 2018年08月30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人社局
江西省省直机关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机关绩效管理工作,提升机关工作效能,优化公共服务,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党政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指根据重点工作任务和主要工作职责设定绩效指标,实施过程管理和日常考核,以提升机关绩效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对象,是指省直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省委、省政府直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部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央驻赣单位。
第四条 绩效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和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五条 绩效管理实行分类考评,按照绩效管理对象工作职能性质,分为党政综合类、经济发展类、执法监督类、社会服务类、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类、中央驻赣类等六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江西省省直机关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省直机关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绩效办)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体负责绩效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绩效管理工作;
(二)审议绩效管理考核结果;
(三)研究决定绩效管理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省绩效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绩效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联络,重大事项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二)制定绩效管理相关实施方案和细则;
(三)组织开展绩效指标评审、过程管理、日常考核和年终考评工作,指导绩效管理对象开展工作;
(四)研究绩效管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承担年度重点工作牵头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负责牵头工作的检查督导、组织协调,会同责任单位共同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第十条 绩效管理对象是绩效指标落实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绩效管理对象要明确承办部门和人员,按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部署,抓好绩效管理实施,定期开展自查自评,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改进管理方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 绩效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 绩效管理内容包括绩效指标、过程管理与日常考核、绩效评价等三个方面。
第十二条 绩效指标。主要包括各单位承担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履职履责:
(一)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指本单位承担的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纳入绩效管理的重要工作任务。
(二)履职履责指本单位完成其“三定”方案规定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十三条 过程管理与日常考核。省绩效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绩效指标完成进度、质量和效益情况进行管理和考核,对重点工作开展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主要包括省领导评价、公众评价和部门评价:
(一)省领导评价。由省领导对所有绩效管理对象的年度工作绩效情况进行评价。
(二)公众评价。由日常评价和年终评价组成:
1.日常评价由服务对象通过扫描“江西绩效”二维码、操作服务评价器等方式对绩效管理对象进行评价和留言;
2.年终评价由主要服务对象、省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和部分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家学者等对各绩效管理对象工作绩效情况进行评价;
(三)部门评价。由有关部门对绩效管理对象的相关专项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包括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省直机关党的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共机构节能情况和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等。

第四章 绩效管理实施
第十五条 绩效指标确定。绩效管理对象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绩效管理内容,重点结合本单位主要职责和承担的重点工作,制定本单位绩效指标。省绩效办组织专家对绩效指标进行评审后,送分管省领导审定。经审定的绩效指标及完成情况,由绩效管理对象通过门户网站、公共平台等媒介进行公布。
第十六条 绩效指标调整。绩效指标经分管省领导审定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减的,由绩效管理对象书面请示分管省领导,经分管省领导同意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日常管理。省绩效办依托绩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日常管理。绩效管理对象应按要求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客观报送有关材料,牵头单位对其他责任单位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开展督查指导。
第十八条 年终考评。绩效管理对象对照年度绩效指标逐项进行自查自评,省绩效办会同牵头单位,根据绩效管理对象自查自评情况,核验指标完成情况及有关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可以采取实地调查、抽样检查等方式进行察访核验。
第十九条 成绩汇总。每年一季度前,省绩效办会同有关单位完成对上一年度绩效指标评分,汇总绩效评价分数,得出考核结果,并反馈绩效管理对象。
(一)年度综合绩效成绩采取百分制计分。年度综合绩效成绩=(绩效指标考核得分×60%+过程管理与日常考核得分×40%)×60%+绩效评价得分×40%;
(二) 赋分标准,包括三个方面:
1.绩效指标考核100分。其中,重点工作和履职履责完成情况80分、领导小组成员及牵头部门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评估20分;
2.过程管理与日常考核100分;
3.绩效评价100分。其中,省领导评价20分、公众评价30分(日常评价和年终评价分别占40%和60%的权重)、部门评价50分(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15分、省直机关党的建设10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10分、公共机构节能情况10分、财政预算绩效5分)。对未全部参加上述考核的单位(如中央驻赣单位未参加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等),则根据其实际参加的部门评价项目折算总分。即:部门评价最后得分=50分×(已参加的部门评价实际得分÷已参加的部门评价满分)。
第二十条 申诉与复评。绩效管理对象如对年度考评结果有异议,可在知道考核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绩效办提出申诉,省绩效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复评并予以答复。

第五章 等次评定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等次评定。按照六大类进行考核与评定等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被评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分别占各类绩效管理对象总数40%、50%,其他年度绩效考核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的单位评定为合格等次,低于70分的单位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二条 取消评优。凡本年度内,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绩效管理对象,取消年度评为优秀等次资格(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主动进行查处,以及因执纪执法需要临时将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调至该单位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确定结果和通报。省绩效办提出年度绩效考核等次评定意见,提请领导小组、省政府常务会和省委常委会审议后,由省委、省政府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调整交流的重要参考;
(二)对考核评为合格等次以上的单位干部职工,给予适当奖励;
(三)绩效管理年度考核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单位分别按照20%、18%、15%、10%确定下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人数比例;
(四)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单位记集体三等功一次;
(五)连续三年被评为合格等次的单位,由单位向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整改报告,并限期予以整改;
(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绩效办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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