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02
  • Tax100会员 27990
查看: 1607|回复: 3

[国际税收] 减税法案后美国合伙制企业的转型趋势——对黑石等合伙制企业转型公司制的税务分析

498

主题

1108

帖子

2983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2983
2020-4-1 14:3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Tax100-减税法案后美国合伙制企业的转型趋势——对黑石等合伙制企业转型公司制的税务分析.png

减税法案后美国合伙制企业的转型趋势——对黑石等合伙制企业转型公司制的税务分析

梅桢[澳]

来源:微信公众号国际税收

  2017年12月22日,由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并由美国国会通过的《减税与就业法案》(Tax Cuts and Jobs Act)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减税改革之一。在2017年的税改之前,经营者可以稳定预期选择合伙制形式在税收方面比选择公司制形式更具优势。由于合伙制企业不会被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合伙制企业的股东只需考虑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然而,2017年的减税法案将企业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从35%降至21%,而个人所得税仅下调了2.6%,这让经营者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其当初选择企业型态时所做的决定。截至目前,以黑石、KKR为代表的美国重要合伙制企业,已经转变成公司制形式,而税负变化是它们做出此项重大决策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黑石、KKR等合伙制企业进行公司制转型背后的税务因素
  黑石集团是美国著名的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公司。2019年4月黑石公开宣布,考虑到2017年美国减税法案大幅度降低了公司制企业的税负,黑石将放弃合伙制的企业型态,转型为一家公司制的上市企业,并享受公司制企业的便利灵活之优势。黑石并不是第一家在美国减税政策后宣布放弃合伙制型态的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早在2018年4月,同样在美国私募行业具有领先地位的KKR集团,已经做出了放弃合伙制的决定。
  从实际情况看,转型之后的合伙制企业的税负会比之前更高。KKR首席财务官William Janetschek表示,此次转型会将KKR的实际税率从7%提升至大约22%,但他仍然认为15%的实际税负提升是值得的。在致投资者的公开说明中,KKR表示转型会带来四大显著优势:扩大投资者关系网络,吸纳更多国际投资人;简化税收结构;公司制结构更易于吸纳资本;更简化的财务通报方式。由此可见,公司制转型是一个商业决策的博弈过程,税改前如果做出公司化转型,税负会提升约28%,这使上述四点优势看上去并不是那么具有吸引力,但税改之后仅提升15%,那这四大优势就显得非常明显。
  黑石此次转型也是出于类似的目的。黑石创始人Stephen Schwarzman公开表示,自从企业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从35%下调至21%,合伙制型态便变得不再如此具有吸引力。转型后选择接受较高的税负的原因是,他认为股东升值的股票价值应远高于当前收益的损失。虽然他预估此次转型会提高税负约13%,即损失约13%的收益,但他相信在转型后的5年,只会影响2%~5%的实际收益。
  在转型之前,上市公开交易的合伙制企业,每年需填报K-1表格,投资者需做配合申报,K-1表格涉及上市公开交易的合伙制企业产生实际有效的关联收入(Effectively Connected Income,ECI),以及获取无关联的营业应税收入(Unrelated Business Taxable Income,UBTI)。转型之后,根据部分州(如特拉华州)的公司法,投资者不再需要做K-1申报,而是填写申报要求更简易的1099-DIV表格。在投资者关系的公开演讲中,黑石表示,此前如此繁琐的税收认定和申报程序使上市公开交易的合伙制企业变成了很多资本可望不可及的投资领域,超过60%的美国长期和指数基金市场被限制不得涉及投资合伙企业。放弃合伙制结构使得黑石等企业重新获得吸纳这类资金的资格。目前,美国长期和指数基金/市场共有资金约12万亿美金,其中只有约4.5万亿资金是不受限制可以投资合伙制企业的。转型之后,相关企业可以融资的空间将大大增加。KKR已经用事实证明,放弃合伙制结构取得了预期效果。KKR的股价在转型完成后创下了历史新高,股价上涨约8.5%,首次突破26美元,是近4年以来的最高位,转型后的一周也是KKR股票交易记录中最繁忙的交易周。
二、对穿透实体减征政策的分析
  除了上述因素,促使合伙制企业转型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潜在税务原因,即2017年减税改革后部分合伙制企业有可能完全失去税收福利。实际上,在2017年减税政策后,合伙企业是否还真正具有税收优势,完全依赖于能否适用《减税与就业法案》第199A条——可穿透实体减征政策。
  《减税与就业法案》第199A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穿透型企业(Pass Through Entities)对于符合条件的收入(Qualified Business Income,QBI)可以获得20%的税收减免。如果第199A条适用,意味着有权要求全额扣除的纳税人可以将其QBI的最高联邦所得税税率从37%降至29.6%(37%×(1-0.2)),加上医保附加税(Medicare surtax)税率3.8%,实际税率为33.4%。但如果选择公司形式的话则需要承担39.8%的实际税率。如果由于限制条件,无法适用第199A条,那么,合伙制企业不但失去了税收优势,反而可能比公司型企业税负更高。因此,合伙制企业的税收优势将取决于是否满足第199A条所规定的条件。然而,目前的第199A条所规定的内容极其复杂,包含了很大的不确定性,以至于在2017年新法案推出后,相关企业很难完全理解与掌握。为此,美国财政部与国内收入局于2019年向联邦登记办公室(Office of Federal Register,OFR)提交了一份长达248页的文件,试图描述并巩固第199A条的规则。目前,该文件仍在等待OFR的审核,不排除OFR审核过程中会进行一定修改。
  由于第199A条的复杂性及不确定性,目前并不能完全确定第199A条的适用范围。如果黑石与KKR等合伙制企业不进行公司制转型,一旦其不符合第199A条所规定的条件,它们的税负可能大幅提高。
  第199A条的复杂性主要来自于其关于特定行业不适用减免的规定,原则上是指第162条中规定的贸易或业务,并列出了以下两项:第一项,作为雇员履行服务的行业或业务;第二项,指定的服务行业(Specified Service Trade or Business,SSTB),且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起征点。在新法推出之际,并未说明公开交易的合伙企业是否也需要分析其所处行业是否属于SSTB。由于公开交易的合伙企业所涉及的行业较多,因此如果进行分析将会造成很大的确认难度。但此后的条例补充说明规定SSTB的例外条款同样适用于公开交易的合伙企业,因此,黑石和KKR等合伙制企业的相关服务业务也算入其内。SSTB一般指服务型行业,包括医疗健康、法律、会计、精算、艺术表演、咨询、体育、金融、投资、投资管理服务、贸易等以服务者的声誉或技术作为企业主要资产的行业。对于不属于上述范围,但是该行业是普遍以服务者的声誉或技术作为企业主要资产的,也计算在内。由此可以看出,黑石和KKR的很多业务都属于SSTB,因此无法适用20%减征政策,但其涉及的房地产、石油、天然气等行业的收入仍然可以申请减免。对于这种部分行业可减免、另一部分不可减免的情况,应当如何做整体考量之难题,无疑给纳税申报增加了不少难度并带来了税负的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黑石和KKR投资者在做税务申报时需要承担的遵从成本更高了。对于转型前后的税负变化而言,除非对每个黑石和KKR的投资者作个案分析,否则难以确定在转型之后的实际税负变化。
三、对合伙制税收问题的思考
  合伙企业是人类最古老的商业形式之一。从近代来看,在19世纪,英国和美国的普通法下都出现了对合伙关系的确认,英国在1890年的《合伙企业法》(Partnership Act)中制定了管理合伙企业的规则,美国也于1914年颁布了第一部《统一合伙企业法》(Uniform Partnership Act)。普通合伙的基本治理特征源于代理法,代表着合伙人有权共同管理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可以在合同上约束对方,并对合伙企业和彼此负有受托责任。
  传统英美法系偏向于把合伙企业定义为一种在具有共同赢利目标基础之上从事经营活动的人之间存在着的关系,换言之,合伙实际上是一种在人民之间存在着的本质上为契约的关系。为了使合伙企业在运作中更为方便,成文法下孕育出了有限责任制合伙企业,这让合伙制企业不仅能作为"流经体"避免对法人和自然人的双重征税,又能像公司制企业一样享受有限责任制带来的保护。为了使合伙制企业具有更强的权益流通性,特拉华州于1988年修改了州立法,允许在不使用存托凭证的情况下自由转让有限合伙证书,这使在此后一段时间,大量的有限合伙企业在特拉华州公开交易,其中就包括了黑石及KKR。
  对于合伙所得向合伙人分配的性质,一般分为两种观点,这两种观点都支持合伙所得应予以"流经"处理。第一种观点认为,合伙是独立于合伙人的实体,该合伙的所得因此也被单独地确定,然后分配给合伙人,这种"实体理论"在管理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时是十分有利的。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合伙企业只是一种被视为合伙部分的财产所有人(合伙人)的简单集合体。在这种"集合理论"观点下,合伙企业并不独立于合伙人存在,或者说每个合伙人都被单独分配到合伙总收入和支出中该合伙人应分享的那部分。
  从税务处理来看,为了灵活应对各种复杂情况,美国采用的是"实体理论"和"集合理论"混合的制度,其管理合伙企业的方法也十分复杂。"实体理论"和"集合理论"都具有一套完整的逻辑体系,美国选择这种混合方法,结果必然是形成复杂的规则和弥补漏洞之繁杂的补充和琐碎的说明。除了《减税与就业法案》第199A条例,这种"集合理论"和"实体理论"的内在矛盾在《统一合伙企业法》中无处不在,这导致《统一合伙企业法》在其他民商制度适用中,同样困难重重。
  原则上来说,可以把合伙和公司都作为"流经体"对待,以年度为基础把所得分配给投资者,也可以直接对权益投资者就企业全部所得征税,但是这样做有明显的弊端,即很难把收益在如此日见增多、模糊不清且数量庞大的权益持有人之间进行分配。所以,目前没有一个国家采用这种办法。然而,企业所得的双重征税制度创造了一个鼓励通过税收筹划避免双重征税的环境,因此,类似于黑石或KKR的经营者,无论是选择公司或合伙企业之形式,对日常经营管理毫无区别,更多是出于税收等利益的现实选择。
  像黑石和KKR这样的企业能做到在合伙制和公司制之间自由的转型,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响应经营者的需求,美国各州立法机构在过去几十年里一直致力于培育混合经营实体,使之兼具公司和一般合伙企业的最佳特征。为了实现组织经济活动的完美结构,美国诞生了有限合伙企业、公开交易的合伙企业等一系列企业组织形式。然而,从税务视角来看,纳税人人格本身就可能经过多次博弈才能生成确定,生成后可能还会发生变化,其主体人格本身就受到拟制者行为经济实质的影响,此次美国的减税政策导致这一博弈过程变得更加复杂。
  黑石和KKR作为投资界的巨头,一直是合伙制企业的投资技工的典型代表,两者先后转型成为公司型企业,无疑会在投资界产生重要影响,让更多类似性质的企业纷纷放弃合伙制形式,转向公司制企业。美国的《减税与就业法案》,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合伙制企业必定具有税收优势的固有思维。而伴随着合伙制企业税收优势的削减,需要深入思考当初立法者把企业分成合伙制和公司型两种型态的初衷。如果在日常经营中,无论是选择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型企业对经营决策和经济利益不会带来影响,那么,设置两种制度的基础就已经动摇。在理想的情况下,经营者能够根据其经营的主要方式和目标去选择企业形式,而不应是仅仅因为税收利益的驱动去选择企业形式。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本文内容为节选,全文刊登于《国际税收》2019年第9期)

点评

梅桢 减税法案后  发表于 2021-3-5 11:16
梅桢 减税法案  发表于 2020-7-8 14:37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0

主题

6452

帖子

6514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6514

2020税务高考

2020-7-8 14:4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浅谈减税法案后美国合伙制企业的转型趋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