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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函[2010]601号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通知和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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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10/12/6/art_57242_4492.html
发文单位: 江苏人社局
文件编号: 苏人社函[2010]601号
文件名: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函[2010]601号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通知和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12-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人社局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通知和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通知的通知
苏人社函[2010]60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9号)和《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法》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社会保险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列入议事日程。省厅已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厅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制定了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工作方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具体方案,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间、明确要求,并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请各地于12月底前将学习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络员、学习贯彻工作方案及清理配套法规政策计划等报省厅政策法规处。
二、广泛开展宣传。要按照《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的要求,积极采取有力措施,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重点宣传《社会保险法》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要针对不同对象,广泛采用宣传画、宣传册、宣传片、宣传栏、标语横幅等多种方式,将《社会保险法》的法律条文,转化成通俗易懂、简明好记的形式,不断增强全社会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要把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与宣传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典型结合起来,通过典型引路和实践示范,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支持和参与《社会保障法》的学习贯彻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研判各种舆情动态,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和正确引导,为《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学习培训。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原原本本地学习《社会保险法》,准确理解和掌握《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目的、宗旨和原则,以及核心内容和具体规定,加深对重点内容的理解和把握。领导干部、法制部门和负责社会保险业务的工作人员,要主动学习、深入研究,做到精准掌握,运用自如。要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本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要抓好骨干培训,培养一支宣讲《社会保险法》的骨干队伍。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企业负责人、工会干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抓紧完善政策措施。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省里将启动地方相关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抓紧清理社会保险方面现行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与《社会保险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内容,要在法律生效实施前进行修订或者废止,以维护法制统一。在清理和废改过程中,要注意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实现平稳过渡。
在学习贯彻过程中,如有什么情况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厅政策法规处联系人:施玉星、翟爽;联系电话:025—83338117、83276096;传真号码: 83338117;电子邮箱:shiyuxing@jshrss.gov.cn、zhaishuang@jshrss.gov.cn;办公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2号807、810办公室;邮政编码:210024。
附件:1.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 2.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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