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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发[2011]50号 关于开展全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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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11/1/28/art_57242_4503.html
发文单位: 江苏人社局
文件编号: 苏人社发[2011]50号
文件名: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发[2011]50号 关于开展全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1-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人社局
关于开展全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评估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5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明确提出,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功能建设,规范服务流程,建立健全服务岗位工作考核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为各类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按照这一要求,省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评估工作,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评估试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1)。为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和手段,是落实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长效机制的重要基础。各地要对照《标准》要求,组织所辖县(市、区)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抓紧拓展完善功能,认真开展星级评估工作。在评估过程中,不断提高公共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水平,使其向制度化、专业化、信息化迈进。
二、评估安排
(一)自评初评。各市、县(市、区)公共人力资源市场要按照《标准》,对功能建设情况进行自评打分,省辖市在各地自评的基础上对所辖县(市、区)进行初评打分, 5月底前上报自评初评申报材料(见附件2)。
(二)复评考核。省厅拟在今年7月下发星级评估办法, 8月组织实地复评,此轮考核将采取检查现场、查阅台账、查询就业服务信息、召开座谈会以及调查服务对象等多种方式进行,于10月底结束。
(三)公布结果。考核结束后,省厅将按照评估办法对全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进行星级评定,并发文公布评定结果,对达到不同星级标准的单位授予相应的星级标牌。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对照《标准》,在准确、客观评估自身工作的同时,积极做好整改提升工作,把开展评估的过程作为不断完善、不断超越的过程,以达到评估工作的真正目的。各省辖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将星级评估工作列为年度考核项目,对辖区内所属县(市、区)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星级建设加强指导和监督。
《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各地具体操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联系。
联系人:陈明 赵谦
电话:025—83233813 83233803(传真)
地址:南京市鼓楼街5号华阳大厦(邮编210008)
附件:
1、《江苏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评估试行标准》
2、《江苏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评估申报评定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下载 :江苏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评估试行标准.doc
附件下载 :江苏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评估申报评定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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