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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之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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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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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9 13: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山西税务
标题: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之住房贷款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jk5MTE3Nw==&mid=2651747609&idx=2&sn=7e3b47e55d15bbb31cce247ab9d5d706&chksm=8b9e6ebfbce9e7a945391d867fefa7036e2c3590293c4e9dd3b6c0b61d98c947ced5e67da0b5#rd
作者:
发布时间: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27 11:12 编辑

视频
简介
——住房贷款利息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件印发):
  (一)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二)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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