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人社局
关于降低省级机关公费医疗部分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96号
省各委、办、厅、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自2008年6月1日起,省级机关处级及处以下干部职工和退休人员公费医疗(以下简称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的用药范围经过两次调整,省级机关公费医疗患者就医用药可报销品种大大增加,同时扩大使用的部分目录内乙类药品也需要自付一定费用。为实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省级机关干部及职工患者的个人负担,经研究决定,降低部分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保障基本医疗和方便就医的原则,降低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乙类用药的个人自付比例。此次调整个人自付比例药品共有73种,其中,西药部分:64种药品自付比例从10%降为0, 2种药品自付比例从20%降为10%,2种药品自付比例从30%降为20%;中成药部分:4种药品个人自付比例从10%降为0,1种药品自付比例从20%降为0。
二、请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做好药品库与省医保中心药品库的比对与维护,确保自付比例调整工作如期顺利进行,并及时按此规定做好住院病人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三、请各享受和参加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的单位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配合协同管理。省级机关公费医疗服务对象应自觉遵守公费医疗有关规定,节约医疗资源,提高公费医疗经费的使用效率。
四、此次调整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降低个人自付比例的乙类药品(73种)
附件下载 :降低个人自付比例的乙类药品(73种).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