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社局
关于办理奖励晋升工资和提高退休费比例手续问题的通知
闽人办〔2009〕12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提高行政效能,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发文数量,从2009年3月起,对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晋升工资和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手续,改用以表格的形式进行核准,不再行文复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表彰、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我厅每年分2-3次汇总确认并发文至各有关单位,同时在福建省人事人才网公布,作为奖励晋升工资的依据。
二、各地、各单位拟报我厅核准的奖励晋升工资、提高退休费比例事项审批,按管理权限,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我厅工资管理部门核准实施。
三、办理奖励晋升工资事项,申报时需提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晋升工资申报表》(一式四份),荣誉证书,表彰决定,省人事厅确认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006年工改套改及工资正常变动情况材料。办理提高退休费比例的事项,申报时需提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审批表》(一式四份)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教龄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的教师,在县乡两级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连续年限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人员,其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比例,按工资基金审批管理权限,分别由主管部门、各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其他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核准,报我厅工资管理部门核准实施。
附件:1、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晋升工资申报表
2、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审批表
二OO九年二月五日
附件1:
注:本表一式四份,二份存档,一份存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一份存本人档案。
附件2:
注:本表一式四份,二份存档,一份存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一份存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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