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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人社局 闽卫人〔2009〕28号 关于下达2009年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招聘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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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0904/t20090414_909923.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闽卫人〔2009〕28号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闽卫人〔2009〕28号 关于下达2009年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招聘计划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2-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关于下达2009年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招聘计划的通知
闽卫人〔2009〕28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人事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09〕1号),加强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建设,2009年我省计划招聘临床医学相关专业的往应届本科毕业生300名、2007年及以后毕业的专科毕业生200名,经临床技能强化培训后充实到乡镇卫生院。根据各设区市上报的人员需求计划,经综合平衡,现将2009年送强化培训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招聘计划(见附件)下达给你们,请按照福建省卫生厅、人事厅、教育厅、财政厅、省委编办《关于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临床医师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卫科教〔2009〕18号)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县(市、区)应加强此次人员招聘的宣传动员工作,所制定的本专科学历人员招聘方案应在本行政区域内以适当形式公布,并提前一周分别报送至省卫生厅人事处(传真:0591-87805073,电子信箱:Fujianhm@126.com)和省人事厅流动调配处(传真:0591-87833713,电子信箱:FJTPC@126.com),以便在福建卫生信息网、《福建卫生报》、福建人事人才网、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上发布。招聘指标未能完成的,应及时报告省卫生厅人事处,以便统筹和调剂。各地最迟应于2009年8月底前确定受聘人员,组织乡镇卫生院与受聘人员签订就业协议(使用统一格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违约条款应在有关栏中明确),并及时将招聘结果报送省人事厅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心(2009年6月中旬前报送一次),以便做好就业派遣方案。

附件:2009年全省送强化培训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招聘计划分配表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教育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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