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9]111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9]11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税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
为了加强税务登记的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变动情况,并满足省局高平台软件数据采集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精神,以及《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从五月中旬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税务登记的换证工作,现就税务登记的换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税务登记的换证范围 凡99年5月20目前已向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的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均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换证手续(停业户待其停业期满后再办理换证手续),其中:
1、凡实行独立核算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金融保险金业营业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
2、外地驻埠企业不论其核算形式,只要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一律换发税务登记证;
3、总机构不属国税局征管,其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换发税务登记证;
4、本地原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凡能提供《担保责任书》的,换发注册税务登记证;不能提供《担保责任书》的,换发税务登记证;新登记的非独立核算企业,则应按苏国税发[98]225号《关于加强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在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时,除了必须报送《担保责任书》外,还应报送《资产证明书》;
5、市区企业经营地址在新区、园区的,或者新区、园区企业的经营地址在市区的,不论其核算形式如何,一律由座落地主管国税机关换发税务登记证;
6、领取临时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换发税务登记证。
为保证高平台软件数据采集的需要,对5月20日以后新办登记的纳税户,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暂填报税务登记换证表,并按原规定的办法编制税务登记证号,核发原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待统一发放新证时再作相应的调整。
二、时间安排 税务登记换证工作从五月中旬开始,原则上应于九月底前结束,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五月二十日至六月十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税务登记换证的宣传发动工作,及时发放税务登记换证表,并有针对性的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写有关换证表。
第二阶段,从六月十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为审核维护阶段。各单位集中力量对纳税人报送的换证资料进行审核,并做好税种、供票资格、纳税人分类管理的认定工作,及时做好有关税务登记数据的录入及维护。
第三阶段,从七月一日至八月二十一为换证阶段。具体新证的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第四阶段,从八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为总结清理阶段。各单位对未申报换证的纳税户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做好换证的总结工作,并于九月二十五日前,将《税务登记换证情况统计表》(暂定)及总结报送市局征管处。
税务登记换证原则上分上述四个阶段,具体各单位可与省局高平台软件的推广,以及对办税人员的培训等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安排。
三、税务登记的换证手续 1、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税务登记换证表,其中: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企事业单位填报《税务登记换证表(企业适用)》一式三份,个体工商户(含临时工商户)填报《税务登记换证表(个体适用)》一式三份,换发注册税务登记证件的分支机构填报《注册税务登记换证表》一式三份;纳税人原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将原登记内容、现登记内容的情况填写在有关栏次内。
2、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换证手续时,除了应按规定报送税务登记换证表外,还应同时报送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如以前未报送过《纳税担保书》的,在换证时应予以补报(银行、邮电系统除外)。
3、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换证资料的审核工作,并根据掌握的情况及纳税人填报的资料,对纳税人的供票资格、税种、纳税人的分类等有关情况进行签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以及对新采集的数据应及时进行数据维护;对核准换证的纳税人,待上级局通知时,再将新的税务登记换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一份发放(还)纳税人,同时收缴其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税务登记换证工本费在正式换证时收取,纳税人每换发一套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按25元/户的标准收取工本费,纳税人需要增加税务登记证副本的,按5元/本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四、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各单位要结合税务登记的换证工作,并根据增值税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大小、财务制度的健全程度、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情况、纳税人纳税态度的好坏,以及办税人员素质的高低,做好纳税人分类管理的认定工作,将增值税纳税人(不含非正常户)划分为A、B、C、D四类,其中A、B、C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D类为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划分标准为:
A类纳税人
a.上年度应纳“两税”苏州市区在200万元以上;县区在5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b.上年度应纳“两税”苏州市区在在50万元以上;县区在30万元以上,且近二年未因偷税被主管国税机关处罚的纳税人。
如上述纳税人有拖欠税款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该纳税人的分类等级。
B类纳税人
除A类、C类以外的所有一般纳税人为B类纳税人。
C类纳税人
a.实行专用发票控管的新办企业;
b.连续三个月零申报、负申报或者一年内零申报、负申报累计达到六次以上的;
c.负担率明显偏低,其中工业企业年负担率在1.5%以下,商业零售企业在1%以下,商业批发企业在0.5%以下的;
d.有偷税、骗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e.有其他严重税务违法行为的。
4、D类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管理的认定工作市区由分局审批确定,六县市可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审批权限。
五、税务登记的清理 1、各单位要结合税务登记的换证工作,对所管辖的纳税人税务登记的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对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换证手续的纳税人,应责令其限期改正,超过限期仍未改正的,应及时组织稽查人员进行检查,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2、对查无着落无法通知换证的纳税人,检查人员应说明检查经过,并填写《非正常户清理审批表》,在报经分局(各市市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将其纳入非正常户管理;对原未按规定要求核定的非正常户,要结合这次税务登记换证一并加以清理。
3、分支机构换发注册税务登记证时,总机构应对分支机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进行担保,并填报《担保责任书》,凡分支机构换证时不能提供总机构填报的《担保责任书》的,除应收缴原核发的注册税务登记证外,同时比照独立核算企业的管理办法,为其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并要求其单独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购领、纳税申报等各项涉税事宜。
4、对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满一年仍无法查找下落的失踪户,市区在报经分局,县区在报经各市市局审批同意后,可以注销非正常户的税务登记,但该纳税人原有的各类征管资料、数据应妥善加以保管,单独存档,不得丢失,以备寻查。市区各分局在注销失踪户的税务登记后,应于月后五日内,将注销的失踪户名单报市局备案。
六、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确保税务登记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税务登记换证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特别是税务登记换证所采集的数据齐全、准确与否,将给省局高平台软件的运用带来直接影响。为此,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税务登记的换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妥善安排,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克服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等实际困难,认真做好税务登记的换证工作,努力提高换证的质量。各单位在换证工作中,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以便妥善加以解决,保证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
1、税务登记换证表(企业适用)(略)
2、税务登记换证表(个体工商户适用)(略)
3、注册税务登记换证表(略)
4、税务登记换证情况统计表(暂定)(略)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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