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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二转[1999]52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批转计委等部门《关于建设社区服务业示范区促进再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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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宁地税二转[1999]52号
文件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二转[1999]52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批转计委等部门《关于建设社区服务业示范区促进再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7-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批转计委等部门《关于建设社区服务业示范区促进再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地税二转[1999]52号

市政府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建设社区服务业示范区促进再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1999]125号
  全文有效
  1999年6月15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计委、民政局、劳动局、工商局拟定的《关于建设社区服务业示范区促进再就业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设社区服务业示范区促进再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建设社区服务业示范区促进再就业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快南京社区服务工作的进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社区服务业示范小区建设的主要目标和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宁委发[1999]1号文件精神,"规划建设社区服务综合示范小区,加快社区服务产业化进程"已列入我市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奋斗目标。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工作原则,我市社区服务业示范小区建设的主要目标和单位如下:
  1.示范小区建设的主要目标
  1999年前,示范小区要成立工作小组,明确责任,制定规划,并启动一至两个项目的建设;2000年前,示范小区要建立和健全社区服务网络,初步形成产业化发展机制,社区服务业产值年均增长15%,每年吸纳区域内30%的新增劳动力和下岗职工就业、再就业;2005年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区服务业示范小区的建设工作,并争取把我市列为省级示范区单位。
  2.示范小区单位
  鼓楼区 挹江门、鼓楼、宁海路街道
  玄武区 锁金村、丹凤街、新街口街道
  白下区 苜蓿园、大光路、建康路街道
  建邺区 莫愁湖、南湖、兴隆街道
  秦淮区 夫子庙、双塘、钓鱼台街道
  下关区 小市、热河南路、宝塔桥街道
  雨花台区 雨花新村街道
  栖霞区 迈皋桥镇
  浦口区 顶山镇
  大厂区 西厂门街道
  江宁县 湖熟、铜山镇
  溧水县 在城镇
  高淳县 淳溪镇
  六合县 六城镇
  江浦县 珠江镇
  二、社区服务业示范小区建设的主要内容、任务和形式
  1.示范小区建设的主要内容
  示范小区的建设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发展经营服务,保证福利服务,积极推进社区服务的社会化、产业化、规范化进程。社区服务以城镇社区居民为主要对象,面向社会,服务社会,为属地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为特殊群体提供社会福利服务。其中,社会化服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有条件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将现有的信息、咨询机构、内部服务设施和交通工具向社会开放,开展有偿服务,并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另一方面是社会服务组织承揽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退休人员管理和其它事务性工作。便民利民服务包括家居生活服务、社区生活服务、环境综合治理服务、少儿服务、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等内容。社会福利服务包括老年人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对象服务和特困家庭服务等内容。
  2.示范小区建设的主要任务
  充分利用和优化现有的社区服务资源,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把小型分散的群众性社区活动,发展成为一定规模的社会服务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启动消费市场,满足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提高社区服务业产业化、社会化的功能;大力促进失业、下岗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重点帮助年龄偏大、技能单一、文化程度较低的失业、下岗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发挥示范小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进一步推动全市社区服务业的发展。
  3.示范小区建设的主要形式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走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路子,把社区服务业发展成为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产业。政府要以规划为龙头,加以组织引导。现有社区服务实体可以兼并、收购、承包、租赁、联营合作;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现有的社会服务设施向社会开放,利用闲置设施兴办社区服务业;资不抵债的企业,退二进三,整体转轨,经营社区服务业;鼓励个体、私营及社会各界投资兴办社区服务业。其中重点是以民营机构为社区服务业的主要载体,形成非国有经济与社区经济互动发展之势,培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社区服务机构。
  三、社区服务业示范小区建设的扶持政策
  示范小区的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关心示范小区的建设,把它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在贯彻执行好原有的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扶持办法。
  1.各级计划部门应将社区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在社区服务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劳动力、用地等方面,给予统筹安排。每年度初下达计划指标,层层分解,并实行目标管理。
  2.城建、规划和土地部门应依据建设部"将社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的规定,在旧区成片改造和新区建设中,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非盈利性的社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居民片区的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具有社会保障性质、非盈利性的社区服务用房、用地,在其职权范围内可采取土地划拨形式,减免有关建设收费。
  3.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区服务业的投入。市三产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数额扶持示范小区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应对示范小区内的公益项目,根据本地区的财政情况,在其开办期间给予适当补助,在运行中按有关政策继续给予经费上的支持。
  4.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宁政发[1997]237号),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由社区服务中心组织起来从事配送、幼托、家务、陪护等家政服务,开展市政市容的保洁、车管等便民、利民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临时性、突击性的劳务以及开办家庭手工业等临时性就业的,经市再就业工程办公室认定,统一发给《临时就业组织证书》;可凭该证书到工商部门领取《临时营业执照》;经财税部门批准,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3年内实行先征后返;同时免缴除法定的养老保险金以外的其他各类社会性收费。各区、街道为安置下岗职工新办的商业、餐饮(早点)、修理、搬运、物业管理等社区城镇集体性质的劳动服务企业吸纳下岗职工比例达到从业人数60%以上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可比照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优惠政策,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吸纳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占该企业从业人员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开办初期,资金短缺的,在银行同意贷款的前提下,经市再就业工程办公室批准,可给予适当贴息。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工商、城镇、公安、市容、卫生、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在安排场地、发放证照、收取规费以及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减免;社区服务组织招用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可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每安置一名给予2000元或1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5.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区服务证书》的组织,应酌情减免各种规费;对需要工商登记的社区服务业组织,工商部门简化办理手续,并给予费用减免。根据《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减免有关收费的通知》(宁价费字[1998]63号),从事家政、便民利民服务,免缴除法定各类社会保险金以外的各项性质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免一年的个体工商管理费;从事文化经营项目,减免15%-30%的市场管理费。
  6.税务部门应对下列社区服务业给予办理减免税照顾:
  一是根据《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社区服务业的意见》(宁民福[1995]115号),按国家税法和政策对民政部门发证的社区服务单位给予必要的扶持和照顾;对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社区服务企业,还可以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规定的优抚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的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办理纳税手续。
  二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对从事家庭清洁卫生服务等8项社区服务的下岗职工,下岗职工个人、个体工商户或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最长期限为3年,截至日期为2003年12月31日。
  7.卫生部门应对符合《食品卫生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社区服务业,优先发给卫生许可证,对社区卫生站、康复诊疗所优先发给经营许可证。
  8.各专业银行应对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社区服务企业,给予必要的贷款扶持,在贷款利率方面尽可能给予优惠和照顾。
  9.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老年人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苏政发[1998]73号),邮电部门应对养老院、托儿所、老年公寓、社会福利院的电话初装费,在当地现行标准基础上实行优惠,并优先安装;广电部门应对养老院、托儿所、老年公寓、社会福利院的电视初装费,在当地现行标准基础上实行优惠,并优先安装。
  10.根据《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1998]92号),供水、供电、交通等部门应免收福利机构的水、电增容集资费,对收养人员生活照明用电给予优惠,对福利机构的救护车和生活用车减免征收养路费,免收各类福利机构的每年城市人防费、生活垃圾费、城市绿化费、单位车辆城市建设费。
  11.根据《关于对南京市残疾人实行优惠待遇的暂行办法》(宁政办发[1992]87号),城镇户口残疾人自谋职业,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工商部门优先发给营业执照,对收入少,生活确实困难的,酌情减免管理费;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可免征营业税;纳税有困难的,可减征所得税。
  12.社区服务业组织应与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失业、下岗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与下岗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必须持有下岗职工证明,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如需再续签,必须办理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四、社区服务业示范小区的建设与管理
  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合作,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示范小区建设的服务和指导工作。市计委负责全市社区服务业产业化规划制定、政策研究和重点项目建设及有关问题协调等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制定示范小区建设的规范标准,市劳动局负责指导示范小区就业、再就业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示范小区建设的需要,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措施。
  示范小区所在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和协调,狠抓落实。示范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班子,制定规划和目标,责任到人,确保做好示范小区的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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