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24
  • Tax100会员 33110
查看: 774|回复: 0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1999]205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公告的规定》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3099
2020-7-14 11:2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州国税发[1999]205号
文件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1999]205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公告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8-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公告的规定》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9]205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公告的规定》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9]20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苏国税发[1999]175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国税工作实际,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全市各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公告,限于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决定。各单位在所查处案件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生效以后要及时进行公告,以保证公告的时效。
  二、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不得以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代替,公告案件的标准、内容和要求要严格执行省国税局的规定。
  三、各市国税局稽查局和征收分局公告10万元以下税务违法案件,由稽查局长或分局局长审批;公告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案件由各市国税局审批;公告50万元以上案件报苏州市国税局审批,材料统一报市稽查局。 市国税局稽查局和市区各国税局分局公告50万元以下税务违法案件由稽查局长或分局长审批,公告50万元以上案件报市局审批。
  公告100万元以上重大或特大税务违法案件由市国税局统一报省国税局审批。
  四、全市各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对公告的税务违法案件的内容必须严格审核,确保准确无误。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公告的规定(略)
  一九九九年八月廿三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