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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1999]250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抽奖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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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州国税发[1999]250号
文件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1999]250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抽奖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0-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抽奖办法》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9]250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抽奖办法》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9]25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税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
  为加强对商业零售企业的发票管理,鼓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促进销售逐笔开具发票工作的推行,市局制定了《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抽奖办法》,现检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发票抽奖的宣传工作,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保证发票抽奖活动的顺利开展,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
  

  发票抽奖办法
  

  为加强对商业零售企业发票的管理,鼓励消费者自觉索取发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的税收收入,经研究决定,从99年10月1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含六县市)举办发票抽奖活动,为保证抽奖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办法。
  一、抽奖对象 凡向苏州市范围内(含六县市)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购买商品或接受应税劳务,并取得套印“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或“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的消费者均可参加抽奖,但抽奖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抽奖:
  1、假发票;
  2、作废发票;
  3、电费、水费、液化气专用发票;
  4、增值税专用发票;
  5、发票联与存根联不符的;
  6、票面破损严重,内容无法辨认的;
  7、开票日期不在抽奖所属时期内的;
  8、发票填写不全或未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
  二、抽奖资格 发票抽奖按季进行,参加抽奖的消费者,必须在季末前拨打16877777,并根据168语音提示,将本人身份证号码、本季度内开具的发票号码输入168语音信箱后,方可参加抽奖。消费者取得多张发票的,可以分次输入发票号码,也可根据168语音提示,将所有取得的发票号码一次性全部输入。消费者每输入一张发票就取得一个抽奖号码,但同一张发票只能输入一次。
  三、奖项设立 发票抽奖共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项,各奖项的名额及奖品的设立如下:
  一等奖 1个 3000元奖金(或奖品)
  二等奖 6个 1500元奖金(或奖品)
  三等奖 60个 200元奖金 (或奖品)
  四、奖项抽取 发票抽奖采取公开抽取的方式,于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进行,各奖项的产生由公证处公证,从电脑中随机抽取,具体的获奖名单将公布在近期出版的苏州日报、姑苏晚报上,消费者也可通过拨打168查询发票抽奖的获奖情况。
  五、奖品领取 获奖者应在获奖名单公布后六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及中奖发票向国税机关领取奖金(或奖品),逾期不领奖按自动放弃处理,其中苏州市区的获奖者(指发票的开具方为苏州市区的纳税人)到苏州市国税局征管处(竹辉路252号)领取奖金(或奖品),六县市的获奖者(指发票的开具方为该县市的纳税人)向各县市国税局征管科领取奖金(或奖品),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获奖者自理。
  六、本办法由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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