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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发[2000]第16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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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国税发[2000]第164号
文件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发[2000]第16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3-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0]第16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0]第164号
  全文有效
  2000年3月21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根据《通知》精神,及时通知辖管范围内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回200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根据其200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增值税业务按月重新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其中:商品混凝土改按简易办法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但未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商品混凝土的销售额,正确计算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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