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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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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宁地税一发[2000]84号 |
文件名: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一发[2000]84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房地产业减免税工作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0-03-28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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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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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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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房地产业减免税工作的通知》
宁地税一发[2000]84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县局:
根据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宁财税(2000)176号)精神,对个人的销售普通住宅、个人销售自建自用房屋和空置商品住房销售等给予税收减免的优惠照顾,现就上述减免税办理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个人销售普通住宅
对本市范围内销售普通住宅的个人,在申请开具房地产交易发票的同时到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设立的窗口申请办理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税手续;对五县范围内销售普通住宅的个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场所申请开具房地产交易发票并办理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申请手续。个人办理减免税申请时,应提供以下附列资料:
1、《个人销售住宅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 购买普通住宅时与销售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其他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复印件;
2、 购入普通住宅时向对方索取的发票(财政专用收据)复印件;
3、 房产管理部门或建设部门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
4、 销售普通住宅时向对方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5、 销售普通住宅时向购买方签订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具体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复印件。
税务机关在审核有关申请资料后,对其中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申请,在《个人销售住宅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税务机关审批意见”栏加盖“同意减免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的戳记。
二、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个人在申请办理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的减免税时除提供有权部门批准建设自用住房的文件(证明)外,其他减免税手续比照个人销售普通住宅的减免税手续办理。
一、空置商品住房销售
1、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将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且在1999年7月31日前未
销售的空置商品住房情况进行统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南京市空置商品房申请认定审批表》、《南京市空置商品房申请认定审批清册》,同时附送建设部门发放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复印件。
2、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南京市空置商品房申请认定审批表》、《南京市空置商品房申请认定审批清册》进行检查核实,签署认定意见,并及时将认定结果通告纳税人。
3、 从2000年4月1日起(含2000年4月1日),纳税人凡销售已经税务机关初审符合空置商品住房条件的住房的,在与购买单位(或个人)签订售房合同之日起十日内,携售房合同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纳税人在2000年4月1日以前销售的已经税务机关初审符合空置商品住房条件的住房,应在2000年4月底前,将有关售房合同报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应分户填写《售房合同登记表》,并据此作为审批减免税时的附列资料。
4、 纳税人应凭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合格的《南京市空置商品房申请认定审批表》、《南京市空置商品房申请认定审批清册》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有关办理减免税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附列资料:
⑴《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⑷计划部门对建设立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⑸商品住房项目建设规划图表复印件;
⑹建设部门发放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复印件;
⑺与购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复印件;
⑻申请减免税所属期的财务报表。
5、 纳税人凡未办理空置商品住房申报手续或未按规定办理售房合同登记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办理减免税。
6、 各单位应在2000年5月31日前将属于市局权限的减免税资料上报市。从2000年起,空置商品住房减免税资料的报送时间为每年1月31日前。
二、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一) 销售空置商品住房减免营业税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须报市局审批;
(二) 对本市范围内个人销售普通住宅和自建自用住房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减免税由市局在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设立的窗口统一审批;对五县范围内个人销售普通住宅和自建自用住房的减免税由五县负责审批。
(三) 销售空置商品住房减免税税额在50万以下(含50万元)的和产权单位销售自有住房的减免税由各分局、县局负责审批。
三、减免税的检查管理
各单位在办理减免税过程中如遇到问题,不要自行处理,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今年市局将组织对房地产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附件:(略)
1、《个人销售住宅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南京市空置商品住房申报表》及清册
3、《售房合同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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