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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民福[2000]第9号 江苏省民政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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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民政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民福[2000]第9号
文件名: 江苏省民政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民福[2000]第9号 江苏省民政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5-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民政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民政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
苏民福[2000]第9号

江苏省民政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
  苏民福[2000]第9号
  全文有效
  2000年5月7日
  各省辖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自1996年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福函[1996]126号)以来,各地普遍加强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行政监督,健全和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使福利企业的管理逐步实现了规范化、程序化。由于1996年换发的证书有效期今年期满,根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发[2000]70号)要求,结合我省福利企业发展实际,今年将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凡已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且年检合格的所有社会福利企业。
  二、时间:自2000年7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
  根据民发[2000]70号通知的规定,新证书内容将作适当修改,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证书有效期为3年,每3年更换一次。
  三、要求:此次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工作,要在本年度福利企业年检认证的基础上进行。凡未通过年检的企业,一律不予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因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厂址及名称变更的社会福利企业,均需按原规定事先到省民政厅办理变更手续后,再核发新证。
  新证书换发后,旧证书统一由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民政局收回并废止。自2001年1月1日起,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必须持有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税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减免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返还增值税。
  四、格式:新证书仍实行全国统一格式,由民政部统一组织印制和发放。证书编号采用全国统一的十一位阿位伯数字编码方法,前四位为省级行政区域代码,我省前四位数为"3200"。其它代码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换证工作由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民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地要将辖区内符合换证要求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收集齐全,按照新证书的栏目逐项填写,分类整理。经省民政厅审定、盖章后新证书正式生效。
  这次换证工作面广量大,各级民政、税务部门要相互配合,协调行动,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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