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0]5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0]53号
全文有效
2000年5月22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1998]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六条精神,经与省财政厅会商,并由苏财预[1999]112号、苏地税发[1999]153号文件明确,对个人举报奖励,仍按省财政厅苏财预[96]34号文件执行。
二、根据苏财预[96]34文件精神,《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暂缓执行,改按苏财预[96]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