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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人社局 闽军转〔2009〕1号 关于印发《福州市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省、市计划单列接收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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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0905/t20090520_909989.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闽军转〔2009〕1号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闽军转〔2009〕1号 关于印发《福州市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省、市计划单列接收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5-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关于印发《福州市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省、市计划单列接收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军转〔2009〕1号

福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驻榕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部:  

为进一步做好福州市区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现将《福州市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省、市计划单列接收安置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4月13日



福州市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实行省、市计划单列接收安置实施意见


为做好在福州市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省直(含中央在榕机构、单位、企业,下同)和福州市计划单列接收安置工作,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划分原则

(一)省直和福州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先分比例,后定人选”的办法进行。

(二)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安置原则,对符合在福州市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参加省直“公开计划、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省直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确定接收的人选列入省直安置计划,计入划分比例。

(三)为不影响安置进度,福州市可根据规定比例确定的各职级军队转业干部人数,预先拟定接收安置计划,待人选确定后,即按安置程序具体组织实施。

二、划分比例

(一)师职军队转业干部由组织安排到省直或福州市安置,不计划分比例。

(二)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省直与福州市的接收比例为6.5︰3.5。

(三)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省直与福州市的接收比例为5︰5。

(四)营职以下(含专业技术干部)军队转业干部,省直与福州市的接收比例为4.5︰5.5。确定省直、福州接收人选时,省直若未达到4.5的比例,则按营职、连排职、技术9级及以上、技术10-11级、技术12级及以下等五个层级,每一层级按“省直未完成安置人数与福州市区未完成安置总人数之比”为计算系数确定接收人数,使省直和福州市接收人数比例达到4.5︰5.5。

三、划分办法

(一)符合福州市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部队转业干部移交部门组织其填报到省直或福州市安置的志愿,根据志愿划分安置去向。军队转业干部填报的志愿表一式3份,必须本人签字,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部队转业办盖章,由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部队转业办、省军转办各存一份,以备核查。

(二)当出现所报志愿人数和确定的划分比例不一致时,采取功绩量化计分的办法,根据本人所报志愿按分数由高到低依次划分到省直或福州市安置人选,使在省直或福州市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数分别达到各职级规定的划分比例。

(三)划定省直和福州市安置人员的时限,原则上确定为省直单位竞争上岗考试结束后30天。同时,对双向选择被省直单位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确认,同样在竞争上岗考试结束后30天截止。具体安置时间节点与中央相关规定不符的,以中央相关规定为准。

(四)经排序审核划定在省直或福州市安置的名单,分别由省军转办和驻榕各军兵种转业移交部门在指定的场所同时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期间如有反映划分有误的,一经核实,立即予以纠正。公示结束后,确定的划分名单不再调整。

四、优先选择条件

凡符合进福州市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优先选择在省直或福州市安置:

(一)战时荣立三等功、平时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以及在任职期间,单位荣立集体二等功或战时集体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主官。

(二)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满10年及以上的(艰苦边远地区具体范围和类别,依据国发〔1989〕14号、〔2001〕14号文件所列的范围和类别确认,特殊岗位指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岗位,以上各项岗位工作时间可以累计)。

符合以上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后分别纳入省直和福州市的划分比例。

五、功绩量化计分办法

(一)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功绩计分办法

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功绩计分由基本分、加分和减分组成。

1、基本分标准

⑴职务:每月按1分计算。

⑵军龄:每月按0.5分计算。

⑶军衔:上校(文职4级)基础分48分, 中校(文职5级)基础分24分,少校(文职6级)基础分0分。以上各军衔按每月0.5分累加。

2、加分标准

⑴荣立个人三等功奖励的(含在任职期间,单位荣立集体三等功奖励的主官),第一次加10分,从第二次起按每次2分累加。

⑵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加10分(艰苦边远地区具体范围和类别,依据国发〔1989〕14号、〔2001〕14号文件所列的范围和类别确认),超过10年的,按每满1年0.5分累加。

3、减分标准

在任现职级期间,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降衔(级)、撤职等军纪处分的,分别减1、2、3、4、5、6分;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的分别减1、3、5、7分。受两项以上处分的,按最高一项处分减分。

(二)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专业技术干部)功绩计分办法

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专业技术干部)功绩计分由基本分、加分和减分组成。

1、基本分标准

⑴职务:技术7级计50分, 技术8级计45分, 技术9级计40分, 正营职(技术10级)计35分, 副营职(技术11级)计30分, 正连职(技术12级)计25分, 副连职(技术13级)计20分,排职(技术14级)计15分。任职(级)时间按每月0.1分累加。

军龄:按每年0.5分累加,不满1年按1年计算。

军衔:大校(文职3级)21分,上校(文职4级)18分,中校(文职5级)15分,少校(文职6级)12分,上尉(文职7级)9分,中尉(文职8级)6分,少尉(文职9级)3分。

2、加分标准

⑴荣立个人三等功奖励的(含在任职期间,单位荣立集体三等功奖励的主官),第一次加10分,从第二次起按每次2分累加。

⑵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加10分(艰苦边远地区具体范围和类别,依据国发〔1989〕14号、〔2001〕14号文件所列的范围和类别确认), 超过10年的,按每满1年0.5分累加。

3、减分标准

在任现职级期间,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降衔(级)、撤职等军纪处分的,分别减1、2、3、4、5、6分;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的分别减1、3、5、7分。受两项以上处分的,按最高一项处分减分。

(三)有关说明

1、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序,若出现相同分数时,优先顺序是:⑴以职务高者优先;⑵以任职早者优先;⑶以军衔高者优先;⑷以军衔时间早者优先;⑸以入伍(参加工作)时间早者优先;⑹以前一任职早者优先。其中⑶、⑷项不适用于少尉军衔(文职9级)、⑹项不适用于排职(技术14级)干部。

2、专业技术干部改任行政职务的,其任职时间从所任行政职务时间起算;受过降职处分后再提升职务的转业干部其降职前所任同职时间可连续计算。

3、以上时间均计算至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本实施意见由省军转办负责解释,其中功绩量化计分办法由省军区转业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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