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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2000]159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办福利企业实行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审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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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州国税发[2000]159号
文件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2000]159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办福利企业实行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审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6-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办福利企业实行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审批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0]159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办福利企业实行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审批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0]15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税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国税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税收管理,规范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批工作,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苏税一(94)079号文件精神,从二000年一月一日起,凡新办及变更的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审批制度。未经资格审批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新办福利企业,从新开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政和税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市(县)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后,填写《江苏省新办福利企业验收报告》(附件一)及《江苏省新举办民政福利企业享受流转税》“先征后返”《资格审批表》(附件二)及有关附报资料,经逐级审核上报至苏州市国税局及民政局。
  二、福利企业变更的,应凭有权部门批准变更文件,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填写《江苏省民政福利企业变更后享受流转税“先征后返”资格审批表》(附件三)及有关附报资料,经逐级审核上报至苏州市国税局。
  三、从二000年一月一日起,各地申报的新办民政福利企业及经批准变更的福利企业,市局按规定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授予“先征后返”资格,市局将以文件形式批复各地。
  附件:
  1、江苏省新办福利企业验收报告(略)
  2、江苏省新举办民政福利企业享受流转税“先征后返”资格审批表(略)
  3、江苏省民政福利企业变更后享受流转税“先征后返”资格审批表(略)
  二000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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