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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江苏人社局 苏职鉴函[2011]21号 关于做好2011年上半年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综合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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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11/5/3/art_57242_4603.html
发文单位: 江苏人社局
文件编号: 苏职鉴函[2011]21号
文件名: 江苏人社局 苏职鉴函[2011]21号 关于做好2011年上半年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综合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5-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人社局
关于做好2011年上半年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综合评审工作的通知
苏职鉴函[2011]21号

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质量,保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金量,根据《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05号),现就今年上半年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综合评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综合评审工作职责
省中心负责综合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在理论技能考试结束后,组织专家阅卷评分,在省中心工作网(http://js.osta.org.cn)上公布合格人员名单,确定综合评审专家,收集考生论文并分发给专家,确定综合评审时间与地点,组织综合评审。
各市中心及有关培训单位按照省中心统一部署负责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各单位应及时上网查看合格人员名单并确保在第一时间通知到考生本人,负责收集参加综合评审的考生论文并按规定格式在规定时间统一上交,负责做好综合评审时间地点等事项的通知工作。
二、2011年上半年综合评审工作时间安排



日期

工作内容

6月1日
网上公布参加综合评审人员名单
6月10日
论文上交至省中心
6月18-19日
组织综合评审
6月30日
公布全省心理咨询师鉴定成绩

三、综合评审工作要求
1、全省各级鉴定中心及有关培训单位应根据省中心统一部署及时向考生宣传讲解综合评审工作要求,切实保证新旧考核方式的衔接。
2、各市鉴定中心和省各培训机构上报的论文格式要求如下:
(1)论文格式及内容要求今年暂不作调整,纸制论文一式三份上交省中心,电子档由各培训机构留存备查。
(2)上交省中心的考生论文封面必须确保“考生准考证号”填写无误,按照每位考生一份“成长报告”或“研究报告”、一份“案例报告”秩序,按准考证流水号顺序摆放并分三摞提交。
3、本次综合评审的地区暂定在南京市,具体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各市鉴定中心及有关单位应提前安排好考生的食宿行等相关后勤保障工作,确保考生顺利参加综合评审。
4、省中心综合评审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孙李悦 025-83271797
柳 宁 025-83271779
传 真 025-83271779

二O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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