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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税字[2000]69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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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财税字[2000]69号
文件名: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税字[2000]69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1-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字[2000]69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字[2000]69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3号)一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享受免税待遇的单位名单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后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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