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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水利厅 苏财税[2001]25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后有关税收和专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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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水利厅
文件编号: 苏财税[2001]25号
文件名: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水利厅 苏财税[2001]25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后有关税收和专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4-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后有关税收和专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2001]25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后有关税收和专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2001]25号
  全文有效
2001年4月5日
各市、县财政局、地税局、水利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水利经营单位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全部转为经营性收费。在国家未有新的规定前,有关税收和专用发票问题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水利工程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征免营业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各有关单位应主动到各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统一使用地税机关提供的专用发票。有关发票管理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
1、省地方税务局根据省水利厅提供的用票量,集中印制。印制完毕后,暂时委托水利厅发放。(水利工程水费专用发票样式见附件)
2、省辖市水利部门领取发票时,要先提出申请,经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签署意见后,到省水利厅领取。县(市、区)水利部门领用发票按上述原则到省辖市水利部门办理。
3、市、县(市)水利部门向使用单位出售发票时,应凭地税部门发给的发票购领簿上签注的数量进行发售,每次购票,不得超过半年用量,同时按发票号码顺序记好台帐,每半年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通报一次。
三、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是水费收取方式的重大改革,是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支持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财政、地税、水利部门要加强协调,确保水费经营性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专用发票样式。
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
发票联(监制章)
地( )NO.
税务登记号
用水户名称: 开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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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金额 │ │
│收费项目│单位│数 量│单 价│ │备 注│
│ │ │ │ ├─┬─┬─┬─┬─┬─┬─┬─┤ │
│ │ │ │ │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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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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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合计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元 角 分 │
└────────────────────────────────────┘
开票人: 收款人: 开票单位(盖章有效):
注:1、成品规格:190X105=40开
2、此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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