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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人社局 福建省人事局关于认真做好干校系统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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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0906/t20090619_4733712.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福建省人事局关于认真做好干校系统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6-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福建省人事局关于认真做好干校系统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厅局人事(教育)处,各级各类干部学校:
我省干校系统的广大教育工作者长期以来担负着培训干部工作的繁重任务,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时期,为提高我省干部队伍素质,加速干部“四化”建设,付出了辛勤的努力,作出了很大贡献。他们长期积极从教,艰苦办学,乐为人梯的精神值得社会弘扬。为了进一步激励这部分同志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搞好工作,推动我省干部教育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在今年全国教师节期间对长期从事干部教育事业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望你们结合这项工作,广泛开展表彰教师功绩和帮助教师解决实际困难的活动,以鼓励教师终生从事教育事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干部教育工作二十五年以上的各级各类干部学校(含干训中心,干训班)的在职教师,可授予《荣誉证书》。
二、从事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可参照一九八五年八月三十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等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5〕40号)的附件四《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精神执行。
三、各干校填写《福建省干校系统“荣誉证书”授予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签章后报省人事局审核。
四、《荣誉证书》由省人事局统一印制颁发,其编号实行统一管理。
附:福建省干校系统“荣誉证书”授予人员登记表(略)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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