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社局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总工会关于获得三次省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个人享受有关待遇的批复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闽计生委[1998]49号报告悉。根据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1988年5月至今累计三次获得省人民政府授予省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个人称号者,可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
二、对1982—1988年4月累计三次以上获得省人民政府授予省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个人称号,或国家计生委授予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个人和优秀工作者称号,(不含其他单项表彰。同一年度分别由省政府和国家计生委授予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个人的,不作两次重复计算),凡已办理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的仍可生效;未办理享受此待遇的,只要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也可以享受提高5%退休费,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下同)。
三、对1982—1988年获得省人民政府授予省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个人称号两次的,1988年5月以后又获得一次省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个人,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也可以享受提高退休费5%的待遇。
四、对申报办理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或者单项提高退休费标准的个人,应提供表彰决定复印件或荣誉证书,经有关主管部门审验核准后方可生效。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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