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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函[2011]298号 转发中宣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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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11/6/15/art_57242_4675.html
发文单位: 江苏人社局
文件编号: 苏人社函[2011]298号
文件名: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函[2011]298号 转发中宣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6-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人社局
转发中宣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通知的通知
苏人社函[2011]298号

各市委宣传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
近日,中共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55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于2011年7月4日—10日在全国开展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为广泛组织和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此项活动,增强活动的影响力,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四条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密切配合,通力合作。 各地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围绕共同目标,齐心协力做好社会保险法宣传周的各项宣传工作。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活动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落实。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体现不同特色,努力提高社会保险法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社会保险法的顺利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突出重点,讲究实效。各地要在全省社会保险法主题宣传月活动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必须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既要在内容上丰富多彩,又要在形式上生动活泼,切实把社会保险法宣传到基层、宣传到群众。要集中宣传力量,整合宣传资源,努力做好重点宣传活动,更加广泛、更加深入、更加有效地宣传社会保险法。
三、引导舆论,把握方向。各地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的内容,全面准确地宣传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背景、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对热点问题、突发事件,要及时引导,把握舆论导向,营造积极健康的舆论氛围。
四、做好总结,上报成果。在宣传周活动结束后,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认真组织好社会保险法主题宣传月和宣传周活动工作总结,包括开展活动情况、经验、效果、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的建议。同时,还要搜集整理宣传活动资料,遴选出优秀宣传作品于7月30日前一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联系人:施玉星、翟爽;联系电话:025—83338117、83276096;传真号码:025—83338117、83276096;电子邮箱:shiyuxing@jshrss.gov.cn、zhaishuang@jshrss.gov.cn;办公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2号807、810办公室;邮政编码:210024。
附件: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55号)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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