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社局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是否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复函
省交通厅:
闽交劳函[1997]17号函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按照《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后,对其除名、开除是否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执行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教育无效,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行政处分,或者予以自动离职的行政处理,不应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作除名处理。
二、按照《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罚、开除、劳动教养或作自动离职的,其行政处理由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同时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其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行政关系。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下载
点击进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