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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2002]234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举报案件实施分类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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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州国税发[2002]234号
文件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2002]234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举报案件实施分类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9-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举报案件实施分类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2]234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对举报案件实施分类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有效

苏州国税发[2002]234号

  

各市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局、市区各国税分局:
现将苏国税函[2002]236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举报案件实施分类管理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市国税局、直属局举报中心受理举报偷、骗税款在50万以上,且案情明显重大、线索清晰、材料详尽的举报;上级领导批示,同级党委、政府、纪委等领导批示查办、并要求上报结果的重大案件,都应当作为A类举报案件。市区各分局受理的达到省局规定的A类举报案件标准的举报,应将举报材料在二日内交市局举报中心处理。
二、对需上报查处结果的举报案件,上报内容要包括:被查处对象的基本情况、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处理结论,告知举报人情况。对不能按时查结的案件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报送查处的进展情况及下一步查处计划,待查结后再另行报送全面的查处情况。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举报案件实施分类管理的规定》(略)
二00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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