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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通地税发[2002]97号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南通市财政局关于财政统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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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通地税发[2002]97号
文件名: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通地税发[2002]97号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南通市财政局关于财政统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9-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南通市财政局关于财政统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通地税发[2002]97号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南通市财政局关于财政统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通地税发[2002]97号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苏地税发[2001]39号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由财政统发的实际情况,就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民团体及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在册职工工资由市财政统一发放后,市财政局和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二、各单位统一使用市财政局设有代扣个人所得税计算程序的工资软件,市财政局对各单位报送的《单位人员工资表》及软盘进行复核,并按税法规定统一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在次月7日前,向市地方税务局祟川分局申报缴纳所扣税款。
三、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各单位再向其职工支付统发工资外的其他所得时,应将这部分所得与财政统发工资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减除市财政局己扣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前向市地方税务局各辖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义务,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少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五、本通知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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