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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人社局 关于援藏干部回闽工作后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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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4 11:0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0906/t20090629_4733394.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关于援藏干部回闽工作后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日期: 2009-06-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关于援藏干部回闽工作后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
为鼓励干部赴藏工作,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改中,我省对援藏干部回闽工作后的待遇问题已作适当照顾。闽人薪[1995]5号文(下称5号文)规定:“对在青海、西藏工作满20年和大中专毕业后工作满8年的内调人员,可在这次职务工资套改的基础上,再高套一档”。执行中,有的地区又反映一些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凡符合5号文规定在藏工作年限的援藏干部,回闽工作后不论有否安排相应职务,仍可享受在藏工作时的原职级待遇。这次工改中,按在藏时的原职级及任职时间套改或确定其职务和级别工资,并在此基础上再高套一档职务工资。
二、按省委组织部闽委组(1988)通字034号文规定由我省统一组织选调的援藏干部,工作期满回闽工作后,这次工改中未享受过高套一档职务工资的,可予以高套一档职务工资。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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