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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人社局 关于提高退(离)休干部住房修缮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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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0906/t20090629_4733440.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关于提高退(离)休干部住房修缮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6-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关于提高退(离)休干部住房修缮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党和国家十分关怀离休、退休干部,对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曾有明确的规定。为了进一步体现从优照顾的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离休、退休干部修缮住房补助费提取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离休、退休干部住房修缮费的提取标准,从一九八O年九月份起,提高为:每个离休、退休干部按五百元提取,分别由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和各地、市、县人事局统一掌握,调剂使用。
二、离休、退休干部修缮住房的补助原则和标准,仍按省革委会闽革(1977)综35号、省人事局闽人(197958号、闽人福(19802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各单位要根据每个离休、退休干部的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严格掌握,合理调剂,不能平均使用。
三、夫妻双方均离(退)休的,可按规定发给一方住房修缮补助费,另一方作随同安置对待。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实行企业管理的单位)的退休工人,住房修缮补助费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企业单位和属企业编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干部住房修缮费由本单位负责支付。
  
福建省人事局
福建省财政厅
一九八O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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