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继续适用有关单项处罚规定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2]28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继续适用有关单项处罚规定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2]288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1月27日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通地税发[2002]124号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94]财税字第65号文件中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的有关规定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规定的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与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并不矛盾,而且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文废止这个文件,故该文应当继续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