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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人社局 关于县乡农业技术推广专业技术人员增发退休补助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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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0906/t20090629_4733479.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关于县乡农业技术推广专业技术人员增发退休补助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6-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关于县乡农业技术推广专业技术人员增发退休补助费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在县、乡两级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满30年(女性满25年),其中在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地的乡镇)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满20年(女性满15年),退休时其退休金按退休前原标准工资的100%计发。”现将执行这一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农机、气象部门所属县乡两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退休时可增发退休费至退休前本人标准工资的100%。
(一)专职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二)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连续年限满30年(女性满25年),其中在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地的乡镇)满20年(女性满15年);
(三)具有中专毕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达到法定退休条件且退休时仍在农业技术推广岗位。
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公布前,已经退休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技推广专业技术人员,可依据本人档案关于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实际记载,由原所在单位办理增发退休补助费报批手续。
三、专职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工致残、因病经地(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和本人规定的工作年限的,在其办理退休要手续时予以增发退休补助费。
四、增发退休补助费由原单位填写《农技推广专业技术人员增发退休补助费审批表》(附后),经县(市)农技推广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五、增发退休补助费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凡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一月起执行。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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