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社局
福建省人事局关于“四清”工作队员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福州市人事局:
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八日报告悉。
国家人事局国人(1981)54号和省委组织部、省委落实办联合下发的闽组综(1981)196号、闽委政策(1981)006号文规定的对参加“四清工作队员”后被吸收为国家干部的,可以从参加“四清”工作时起计算连续工龄。文件是指“四清”运动后期从“社教积极分子”中选拔吸收为国家干部和职工的,手续齐全,有挡可查,后因一九六八年省下达解散“社教工作队”决定后,被“一刀切”动员回去,以后又收回恢复干部、职工待遇的人员,否则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你市永泰和福清县关于“四清”工作队员连续工龄计算问题应严格按此精神解决,不符合的应予以纠正。
今后工龄计算问题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地不要擅自新开口子处理。
福建省人事局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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