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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2002]329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和变更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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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州国税发[2002]329号
文件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2002]329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和变更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
发文日期: 2002-12-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和变更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
苏州国税发[2002]329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和变更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

苏州国税发[2002]329号


全文有效
张家港市、太仓市、吴江市国税局:
根据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发[2000]159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们上报的十户新办和变更的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名单如下:
一、新办的福利企业(共1户) 太仓市大盛针织厂
二、变更的福利企业(共9户) 1、张家港市通达电梯装璜有限公司
2、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
3、吴江市华东有色金属材料厂
4、吴江市迪富特种聚酯切片厂
5、吴江市鼎鑫纺织机械厂
6、吴江市屯村颜料厂
7、吴江市庙港化学品厂
8、吴江苏缆电信公司
9、太仓市海鑫纺织有限公司
特此批复。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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