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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人社局 关于调整政法部门中从事法医等技术人员保健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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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4 11:0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0906/t20090629_4733430.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关于调整政法部门中从事法医等技术人员保健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6-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关于调整政法部门中从事法医等技术人员保健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人事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保障政法部门中从事法医等技术人员的身体健康,进一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经研究,决定调整法医等技术人员的保健津贴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享受保健津贴的范围对象,是全省各级政法部门中,专职从事法医等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调整后的保健津贴标准为:
1、专职从事法医、化验、警犬训练技术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90元;
2、专职从事痕迹、文检、照相技术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75元。
三、其他有关问题:
1、调离法医等技术岗位的工作人员,其保健津贴从调离之月起停发。
2、凡在上述两种以上技术岗位工作的,可按较高的一项保健津贴标准发给。
3、调整保健津贴标准的审批手续,由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当地人事部门审批。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四、调整保健津贴标准后所增资金,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五、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六、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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