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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人社局 关于贯彻闽人福[1988]056号文件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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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0906/t20090629_4733405.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关于贯彻闽人福[1988]056号文件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6-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关于贯彻闽人福[1988]056号文件的补充通知

各地、市、县(区)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闽单位:
省工改办、省人事局闽人福[1988]056号《贯彻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56号文)下发后,对稳定中小学、中专、技校教师队伍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为进一步贯彻好文件规定,经研究,再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下列学校、单位中的国家在职教职工,未按56号文规定提高10%工资标准的,从本文下达之月起可执行提高10%工资标准待遇。
1、56号文第二条规定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省、地,县校外教研室、电教机构,以及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学校,属于事业编制的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
2、县(市、区)级党校,省、地、县干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
二、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人员,在  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 至本人下达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不含  一九八七年九月三十日前 已经达到离休、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从本文下达之月起按提高10%的工资标准计发本人离、退休费;已达到离、退休年龄,但至今尚未离、退休的人员(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延长离、退休手续,尚在延长期内的人员除外),在本文下达之月起一个月内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可从本文下达之月起执行提高后的工资标准;否则,只能从办理离、退休之月起执行,以前的不予补发。
三、符合提高工资标准的人员,因犯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而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但处分期限未满一年的,不能执行提高工资标准待遇,只能从处分决定期满后的下月起予以提高工资标准。
四、其他事项仍按5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事局
  一九九一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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