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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人社局 关于全省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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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4 11: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0906/t20090629_4733390.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关于全省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6-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关于全省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县人事局、编委、交通局:
经研究,现对全省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基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编委核定的运管人员编制和省人事局、省交通厅下达的工资计划,对全省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基金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即省交通厅运管局由省人事局管理;各地(市)运营处和各地(市)交通局机关中现有工资在运管费中开支的人员的工资基金由各地(市)人事局代管;县(市)运管所及乡镇运管站的工资基金由各县(市)人事局代管,省交通厅负责一年一次的工资基金核定工作。
二、各级运管机构应严格按编制配备人员。未满编单位增加人员,按各地(市)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满编、超编单位不准继续增加人员,极个别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的,由各地、市、县交通局向同级编委申报,同意后由地(市)编委汇总向省编委申报,经省编委会同省交通厅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否则各级人事部门不能给予追加工资基金。
各级交通局机关中现有工资在运管费中开支的人员只出不进,不得继续增加。
三、各地(市)交通局每年底统一按照省人事局的要求编报本地(市)(含县、区)运管人员下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并与《工资基金手册》一起报省交通厅审核汇总由省人事局核批下达。
四、工资基金管理的其他问题仍按省人事局,省编委闽人福〔1986015号、闽人福〔198878号和闽人薪〔198968号等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0年七月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事局
  福建省编制委员会
福建省交通厅
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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