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社局
关于提高血吸虫病、鼠疫防治人员工资待遇的批复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提高血吸虫病、鼠疫防治人员工资待遇意见的函》(闽卫人[1997]720号)悉。经研究,同意你厅意见,从1997年4月1日起实行,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提高血吸虫病、鼠疫防治人员工资待遇意见的函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七年十 二月八日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提高血吸虫病、鼠疫防治人员工资待遇意见的函
省人事厅:
为鼓励血吸血病、鼠疫防治人员安心工作,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血吸虫病、鼠疫防治人员工资待遇的复函》(人函〔1997〕69号)规定,经研究,拟提高对从事血吸虫病、鼠疫防治人员的工资待遇,具体意见如下:
一、凡长年在农村、野外或疫区一线专职从事血吸虫病、鼠疫防治工作人员,从1997年4月起提高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幅度按10%掌握(即工资构成中津贴的比例由30%提高为40%)。
二、提高津贴增资比例个人每月的发放,主要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数量、质量和考核结果确定,不搞平均发放;调离血吸虫病、鼠疫防治工作岗位的人员,应从调离之下月起将原享受提高10%工资构成中的津贴比例予以取消。
三、1997年4月前从上述岗位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其中参加工作后从事血吸虫病、鼠疫防治工作累计男满30年、女满25年,每月以50元标准,按本人离退休费计发比例发给。
当否,请批准并复函。
福建省卫生厅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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