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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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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0906/t20090629_4733450.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6-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中央在闽单位:
闽人福〔19880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下达后,对转变机关职能、下放管理权限、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当前,根据中央关于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指示精神,为严格控制消费基金增长,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经研究,特作以下补充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鉴于国务院、省政府规定,从一九八九年起,在国家劳动计划中,单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由人事部门负责编制、下达执行并检查监督。为此,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在当年下达的增人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内才能增加人员、核定工资基金。年终要对增人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
二、凡为独立的单位,都要根据省编委核定的编制和单位性质,分别单独建立《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机关、事业单位要分开,几个事业单位合用一本《手册》的也应分开单独立册。分开立册后的人员变动,应严格通知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在同一个单位但工资基金在不同《手册》中的人员,单位无权混册变动。
三、经批准新建立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基金需立户的先报经省人事局、省编委审查内容。撤、并、转等的单位,需销户的,一律报省人事局、省编委审批。任何单位无权擅自立门户、留户和另立《手册》。已决定销户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期限,办完有关手续并交回《手册》。
四、为便于工资基金管理,凡每月按规定发给职工的各类补贴和按月随工资发放的15元奖金(如福州市区,补贴和奖金每人每月合计71元),过去没有纳入《手册》的,本通知下达的后,可统一纳入《手册》。
五、对申报享受救(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护士提高百分之十工资标准以及需增设或调整各种津贴(补贴)等,都须报省人事局审批。经批准享受上述待遇后,属于正常性变动的,可按工资基金管理权限,由主管工资基金部门负责审批。
六、由于我省从今年四月起,国家行政机关补充非领导职务的工作,必须经过考试,把好进人关,因此,必须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增长工资总额。
1、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在编制、年度调干计划和职数限额比例以内增加人员。调入对象系干部的,凭省人事局印发的“年度调入干部登记表”审批工资基金,其中属于考试选调,还须附有省人事局考试选调录用干部通知。调入对象系工人的,属于在机关之间、事业单位之间互相调动的,由主管工资基金部门负责审批工资基金;属于从企业(含参照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或从企业调入事业单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新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接受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安置复退军人等新增人员,一律须报省人事局批准。
2、满编、超编和未定编单位进人,必须先报经省编委审查同意后,报省人事局审批。省人事局同意调整本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情况下,进人单位方能按规定办理有关进人审批手续,工资基金管理部门凭省人事局审批函件办理工资基金手续,否则,工资基金管理部门有权拒批工资基金。
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凡调入省级机关的干部以及超人员结构比列、超职数限额比例以及年度调干计划未下达或调干计划已使用完,需调入的干部,在办理追加工资基金手续前,都必须先报省人事局审批同意。
七、经组织批准停薪留职的人员,一律从批准的下一个月起核减工资基金。停薪留职期满,按规定可以复职的,从批准复职之月起核增工资基金。
八、工作人员调入新工作单位后,一时无法明确职务的,暂按调入单位中未担任行政职务或未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他同等条件的同类人员工资水平处理。若在三个月之内,明确为原任职务的,其调入后被减发的职务工资,经主管工资基金部门审核后可予以补发。
九、对部分交通不便、路途较远的中央和省直所属在外地的单位,其工资基金确需委托当地人事部门代为管理的,应核定编制、人员、工资总额计划后,由单位主管部门向省人事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执行。
十、每年度在核定下年度工资基金计划时,各主管部门应将机关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和参照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企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集中送省编委、省人事局,审核人员编制、进人计划,批准工资基金计划总额。
十一、本通知的各项规定,适用于参照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企业单位(含各类专业公司)。
十二、本通知自下达之月起执行。
  
  
  福建省人事局
  福建省编制委员会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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