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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2003]191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增值税起征点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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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4 10:5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州国税发[2003]191号
文件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2003]191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增值税起征点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8-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增值税起征点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3]191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增值税起征点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3]19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增值税起征点落实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调整为销售额5000元/月;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销售额3000元/月;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销售额200元/次(日)。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增值税起征点落实工作的通知(略)
  二00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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