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社局
关于福建省水文勘测站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批复
省水利水电厅:
你厅闽水电(88)人173号文收悉。
根据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86]83号文精神,经研究并征得省财政厅同意,对水文勘测站从事水文勘测、普查工作的职工野外工作津贴作如下规定:
1、从事水文勘测、普查的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和补贴类别按本文附表执行,所需经费在现有事业费中调剂解决。
2、新的津贴标准,从批准之月起执行。
附:福建省水文勘测站工作人员野外工作津贴标准分类表
福建省人事局
一九八八年十 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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