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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发[2003]22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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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国税发[2003]229号
文件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发[2003]22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3]22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3]229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1月6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认真组织学习。各地应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方案及各项办法,研究贯彻总局相关文件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并及时向省局反映,确保按规定实现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的全部采集和比对。
  二、 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一是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培训;二是要做好纳税人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升级的准备工作,待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企业端应用软件下发后,及时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的维护工作;三是要通过公告的形式,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4年1月(税款征收期)起,在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同时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纸质资料的报送时限,由各省辖市国税局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方式自行确定;四是对目前不具备自行采集《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及时通知其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或建议其与税务代理机构协商代理采集和报送相关事宜。
  三、有关货物运输业发票电子信息的传递方式,待省国税局与省地税局商定后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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