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社局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对《关于警界离退休人员能否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请示》的复函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对〈关于警界离退休人员能否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请示〉的复函》(人办函[2002]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在此之前所执行与本文不一致的,一律从本文下发之月起予以纠正。
吉林省人事厅《关于警界离退休人员能否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请示》(吉人字[2002]2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对离退休人民警察,不能调整警衔津贴标准。主要原因是:
一、警衔津贴是国家根据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对在职人民警察在工资待遇上给予的优惠政策;而“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两者是不同的。
二、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离退休人民警察不属于警衔津贴的实行范围,不存在调整警衔津贴标准问题。
三、《通知》规定,“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这一规定既表明国家对离退休人民警察的待遇给予了适当照顾,也说明虽然离退休人民警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规定保留警衔,但不享受警衔津贴,其在离退休前享受的警衔津贴只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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