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社局
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各类补贴的处理意见
各地(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驻闽各单位:
根据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通过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已将现行部分物价、福利性补贴纳入新工资标准,经请示省政府同意,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现行物价,生活补贴不分类区统一按下列办法予以理顺,在“离休退休人员费用”科目列支。具体意见如下:
一、将现有的三项粮价补贴(3元、6元和5元)和副食品价格补贴(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10元,参加工资改革的5元)、粮油价格补贴(9元)、主要副食品补贴(18元)、生活费用补贴(16元)、煤糖水补贴(6元)等八个项目补贴合并,其中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共73元,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共68元,统一纳入本人离退休(职)费基数46元,作为“基本生活费用补贴”项目;其余部分为“物价补贴”项目,其中未参加1985工资改革的离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27元,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每人每月22元。
上述补贴归并后,原来八个项目补贴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职)人员,按国发[1985]6号文规定增加的每人每月17元生活费补贴;按闽政[1990]4号、闽人薪[1990]21号文规定增发的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按闽政[1992]5号文规定增加的工龄津贴已纳入本人离退休(职)费基数,继续按原标准发给。
三、原按闽人薪[1989]3号文规定增加的每人每月7元生活费补贴予以取消。原按闽政[1992]37号文规定增加10%退休(职)费和5元生活补助费及闽人薪[1993]5、11、12号文规定增发的离退休生活补助费停止执行,统一按附表一至二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发给,其中退职人员发18元,并纳入本人离退休(职)费基数。
四、各地、市按照闽委[1993]7号文规定给离退休(职)人员发放的山区(地区)补贴、津贴等,暂按原标准(省属在福州地区以外单位,参照所在地、市标准)执行。
五、凡按本文规定已纳入本人离退休(职)费基数的项目,离休人员作为计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离退休(职)人员病故后,作为计发抚恤金的基数。
六、本文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一九九四年三月四日
附件下载
点击进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