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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人社局 关于提高档案资料保护人员津贴比例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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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4 10:5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0906/t20090629_4733773.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关于提高档案资料保护人员津贴比例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9-06-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关于提高档案资料保护人员津贴比例的复函

省档案局:
你局《关于实行档案人员保健津贴问题的报告》(闽档[1997]31号)悉。
根据人事部、文化部人薪发[1994]19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我省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各级档案馆工作人员中,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档案资料保护人员,其津贴可在国家规定比例的基础上,按提高10%的标准执行。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七年十  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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