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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人社局 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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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0906/t20090629_4733763.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文日期: 2009-06-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各地、市、县工改办、人事局、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
省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事局闽人福〔1988〕0056号《贯彻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又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下列人员也可按《通知》的规定提高工资标准:
1.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学校以及属于事业编制的青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中,按规定已经享受教龄津贴,现仍从事教学工作的兼职教师。
2.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经批准招收的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但是,已经按省人事局等三个单位联合下发的闽人福〔1987〕150号文规定享受15%工作津贴的,这次不再提高工资标准。
二、《通知》第七条所规定的“办理了延聘、续聘手续的离休、退休人员除外”的对象,是指按省人事局闽人福〔1986〕059号文规定,当时已经办理延长离休、退休年龄手续的人员,包括一九八三年国务院国发〔1983〕142号文下达后至闽人福〔1986〕059文下达前,当时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延长离休、退休年龄手续的教师。
三、提高工资标准的人员,因犯错误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至一九八七年九月三十日处分期未满一年的,从处分决定满一年后的下月起予以提高工资标准。
四、这次提高工资标准的人员,要按规定冲销其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
五、普通中小学中的集体所有制人员,是否参照《通知》的规定提高工资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决定。
  
  
福建省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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