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67
  • Tax100会员 33460
查看: 264|回复: 0

[社保] 福建人社局 福建省人事局、福建省劳动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闽政[1986]48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7-14 10:5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0906/t20090629_4733480.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福建省人事局、福建省劳动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闽政[1986]48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6-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福建省人事局、福建省劳动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闽政[1986]48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闽政〔198648号《关于工作人员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下达以来,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前 已达到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人员,应抓紧办理退休手续。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底以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从一九八七年一月起改发退休费。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 以后达到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人员,应按时办理退休。从达到退休条件之月起,半年内尚未退下来的,第七个月起改发退休费。
二、各地区、各部门对符合国务院国发〔1983141142号文件规定,可以暂缓退休对象的审批工作应从严掌握,并按该文件规定的权限报批。审批机关对暂缓退休人员延长退休的期限应明确批示。延长退休期间,其继续工作的时间可计算工作年限。延长期限满后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三、各地区、各单位在认真执行工作人员退休制度的同时,应注意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对符合退休条件人员的实际困难和合理要求,要用心解决,尽可能减少退休人员的后顾之忧。
四、闽政〔19864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计算退休补助费的“原标准工资”,是指工作人员退休时的工资(含保留工资、附加工资),不包括各种奖金、补贴、津贴和浮动工资。
五、享受退职生活补助费的对象仅限于没有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并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条件的退职人员。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前退职(含按月发给本人原工资40%救济费)的人员,或参加了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办理退职的人员,不能享受闽政〔19864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退职生活补助费。
六、退休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律以组织上原来认定的时间为准,贯彻闽政〔198648号文件时不再重新审定。
七、退休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一律按周年计算。
八、不符合闽政〔19864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享受退休补助费的退休人员,每月退休费(含特殊贡献待遇)低于四十的,也可以按四十元发给。其中因工致残的人员,不足五十元的按五十元发给。
九、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由原单位发放的人员,其退休补助费、退职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分别报县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审批。
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由民政部门发放的,由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发放单位,报所在县(区)民政局审批。
十、闽政〔198648号文件适用于文件下达之前由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退休、退职的干部和工人。这些人员按规定应享受的退休补助费、退职生活补助费的审批工作,各地应抓紧进行,务必于十月底以前结束。
  
福建省人事局
福建省劳动局
  福建省民政厅
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
  
附:1、退休人员退休补助通知书(略)
2、退休人员退休补助费审批表(略)
  附件下载

  


  点击进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