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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人社局 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实施办法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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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0906/t20090629_4733780.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实施办法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日期: 2009-06-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实施办法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地、市、县(区)工改办,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
现就执行省工改办、省人事局闽人薪(1989007号《转发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遇到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凡实际从事护理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到享受护龄津贴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科研、行政管理(包括在首次专业职务聘任中改变了护士职称的),现仍享受护士工龄津贴的,可予提高工资标准。
二、关于护理岗位,按省政府闽政(19864号《批转省工改办、省卫生厅(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开展专业职务聘任工作时颁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即:各临床病房和门诊、急诊室、监护室、手术室、供应室、观察室、注射室、营养室、腔镜室、人工肾室、透析室、心导管室、CT室(在CT室开机的护士除外)、保健科、护理部设护理岗位。由护理部派往中心药房执行医嘱的排药护士,也属护理操作岗位。凡在上述科室从事直接护理病人、护理操作、预防保健、营养配制、护理专业管理,现被正式聘任为护士系列职务的,可予提高工资标准。
凡在各级医疗机构中的针灸室、理疗室、放射科、脑电图室、心电图室、超声波室、超声心动图室、心功能室、肺功能室、基础代谢室、同位素室、体外循环室、碎石室、麻醉科、病理科、检验科、血库、药剂科、病案室、图书馆、各临床科室设置的各研究室、实验室工作的护士,无论现在是否被聘任为护士职务,均不属提高工资标准对象。
三、凡符合省工改办、省计生委联合下发的闽工改办字(1986026号、闽计生委(1986026号文规定,即:“在计划生育系统的计划生育指导站直接从事护理工作的专职护师、护士、助产士、助理护士、助理助产士”,可予提高工资标准。对上述护士从事护理工作满二十年,调离护理岗位,现仍享受护龄津贴的,可予提高工资标准;对从事护理工作不满二十年而调离护理岗位的,不予提高工资标准。
四、护士、助产士分配在乡镇卫生院等县级以下基层卫生机构中,以从事护理工作为主、兼做其他工作的 “混岗”护士,在首次专业职务聘任中凡被聘任为护士系列职务的,可予提高工资标准,否则,不予提高。
  
福建省工改办
福建省人事局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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