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人社局
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
苏家服办[2011]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家庭服务业协调机构办公室):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49号),落实《关于开展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49号)精神,经省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领导同意,省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建活动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扶持力度,推动家庭服务企业做专做精、做大做强,树立一批知名家庭服务品牌,尽快培育出一批市场开拓能力强、社会效益好、辐射带动大、现代化管理服务水平高的企业群体,提升我省家庭服务业的规范化、产业化、品牌化水平,有效满足全社会家庭服务需求。
建立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联系点,各市推荐2-3家有代表性的家庭服务企业,省发展家庭服务业办公室最后确定20家作为工作联系点,给予重点指导。同时,及时总结推广各市及联系点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新鲜经验,利用信息简报、报纸、网络等媒体予以重点宣传和推介,激发企业活力,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
二、创建范围和条件
“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活动范围包括整个家庭服务机构(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家庭服务企业),重点是经营主业涉及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的家庭服务企业。
“百强”家庭服务企业是指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经营规范,并有一定规模的家庭服务企业。主要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或民政部门办理非企业单位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开办资金)达到一定额度。
2、以创业带动就业,具备一定的吸纳就业能力,从业人员规模在全省或本地区居前列;能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达到一定比例。
3、企业经营规模较大,实现连锁化、网络化经营,具有一定的品牌优势,管理规范,营业额处于全省或本地区同类的家庭服务企业前列;或者有较突出的经营特点,在企业做专做精方面取得较好业绩。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经营,依法用工,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未发生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情况。
5、企业精神及理念初步形成,工会等组织健全,社会责任心强,积极参加公益性活动,回报社会。
三、创建活动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
各市要采用多种形式,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企业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作用。宣传扶持家庭服务发展的相关政策,宣传报道家庭服务业的先进企业和优秀从业人员,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关爱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良好氛围。
(二)材料上报
各市在前期开展家庭服务企业全省摸底调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筛选出本地符合“百强”标准的家庭服务企业,经审核后,于2011 年10 月26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报省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展示交流
根据各市报送情况,省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复核、确认,印发文件通报“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名单,适时召开全省“百强”家庭服务企业经验交流和表彰大会。
四、创建活动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百强”家庭服务企业每年进行动态调整。各市要将此项工作列为重要工作之一,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及时协调解决“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活动中遇到的问题。不断完善创建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及时总结经验,注重创建活动的实际效果。
(二)强化政策扶持。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家庭服务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走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的发展道路,对“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在市场融资、连锁经营、品牌推广及就业服务、技能培训、社会保险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优先扶持。
(三)搞好宣传展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做好全省“百强”家庭服务企业的形象展示和宣传,支持“百强”家庭服务企业走出去参加各类展示活动,不断扩大企业的知名度,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各市对活动开展情况和典型经验,要及时上报省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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